- 学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水利学会,英文全称NINGBO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NBHES)。
第二条 宁波市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推动我市水利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是、协作”的精神,促进我市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水利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是宁波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单位。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水利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宁波市江北区丽江东路3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水利科技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技术经济项目研究;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与论证、技术审查、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水利技术水平认定、科技成果评选奖励和科技与学术文献编印等任务;
(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举办科技讲座,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加强与促进同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七)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与奖励在科技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开展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宁波市水利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水平的水利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利领导干部和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本会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任务;
(四)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协助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籍管理。本会在每次换届前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即注销会籍。注册登记实施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各理事单位与会员联系,集体向本会登记。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八)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变更和增补等事宜;
(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水利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共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可使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为若干奇数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学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理事长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各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组织,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规定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其主要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离任的上届理事长或对我市水利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领导,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科协和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科协、宁波市水利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科协、市水利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宁波市水利局直属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宁波市水利局直属机关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宁波市水利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宁波市水利局直属机关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7日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