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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 来源:市水利局
  • 时间:2023-02-16 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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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2022年法治宁波建设重点工作》等文件,积极开展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各项法治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我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和2023年工作思路报告如下。

    一、2022年主要工作

         (一)坚持政治引领,持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宪法学习活动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局大楼和姚江大闸展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展板。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经典著作,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读本分发给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组织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网络答题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集中学习、视频学习、大楼展板学习等方式,让全局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2.持续开展宪法学习活动。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在12月4日至10日宪法宣传周期间,我局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主题,在局大楼宣传屏滚动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在局网站发布宪法宣传海报飘窗,营造尊重宪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及对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理解。

          (二)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积极推进水利法治建设

    1.开展《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根据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日趋完善、城乡同质化供水覆盖率已达95%,节水工作由城市节水向全社会节水延伸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将其更名为《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切实加强供水保障和节水管理,适应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需求。《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22年12月底通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正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2.积极参与配合上级人大、政府部门做好《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适应新时代水事管理需求。

    3.积极开展我市河道漂流现状调研,为下一步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4.2022年9月,我局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先进单位,蔡建孟同志被评为立法先进个人。

          (三)结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涉水执法改革工作

    1.划转水事执法事项。2020年开始,我局根据省、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水利系统综合执法改革工作。2020、2021年,根据省市政府要求,92项水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2021年8月动态调整取消8项)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022年,再度划转水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77项。

    2.开展联合执法。2022年上半年,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继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地下水管理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通知》、《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联合开展涉水执法监管活动。2022年12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开展“甬有碧水”执法行动督查,督促各地进一步推进涉水监管执法工作。

    3.建立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机制。2022年12月,市检察院、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家共同制定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典型水事违法行为。

         (四)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1.开展文件法制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对《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局制定的《宁波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开展法制审查。

    2.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按照市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3.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经局领导集体审议,《宁波市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列为我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在局网站对外公布。

    4.应对行政复议案件。2022年1月,宁波某公司不服我局2021年11月作出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我局征收依据文件和征收行为提出异议。我局积极应对,认真准备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3月底,市政府行政复议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我局作出缴款通知书依据的文件以及作出缴款通知书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维持。宁波某公司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规费。

    5.2022年,我局无行政诉讼案件。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管,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1.开展各项涉水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河湖库非法采砂、妨碍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甬水清”河湖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养殖,乱堆垃圾、废弃物等“四乱”问题34处。

    2.做好“互联网+监管”、“监管一件事”和“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工作。双随机事项检查覆盖率100%;跨部门双随机监管率54.5%,高于不低于15%的考核要求。牵头联络市交通运输、生态环保等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会同局各业务处室开展109项行政检查事项覆盖检查工作,完成覆盖率100%。

    3.开展河道“清四乱”。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对市级以上河道(18+1)开展无人机航拍正射影像提取,共筛选出2019年后338处疑似新增“四乱”问题,经各地核查确认属2019年后新增“四乱”问题23处,已全部落实整改。对省厅督查暗访发现的22处问题逐一现场核查,至年底,22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六)聚焦重点领域,开展针对性和实效性水利普法宣传

    1.开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制定“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方案,确定我市“美丽河湖,你我呵护”宣传主题。水周期间,围绕主题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如报刊杂志发表主要领导署名文章、局领导走进宁波广播电台“阳光热线”河湖专题访谈、开展“甬水清”河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水库库区“守护绿水青山”主题活动、青年治水宣讲团走进校园宣传以及市水利局、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水利工程直播宣传等活动。多家媒体报道我市水日、水周宣传活动,其中国家级3篇,浙江新闻、浙江之声、浙江水利、宁波日报、宁波晚报等省市主流媒体36篇,市局“两微一网”共发布34篇,“宁波水利”视频号共发布5篇。

    2.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根据水利部要求,组织部署全市水利系统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网络答题活动,活动被水利部评为优秀组织奖。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营造水利干部职工自觉提升法治思维的氛围。

    3.组织动员全市水政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普法培训。组织全市水政监管执法人员参与省水利厅举办的线上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业务骨干培训班,开展《行政处罚法解读》、《水行政管理与执法》、《浙江省综合执法改革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与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学习。

    4.严格履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2022年我局6人通过行政执法证考试,持证人员共计57人,其中行政33人,水政中心8人,河道中心16人,持证率95%。

    二、2023年主要工作打算

         (一)持续水利普法宣传教育。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家宪法日等节点,持续贯彻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省河道条例、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市供节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我市水情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局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举办执法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重点开展面对我市新居民的安全和普法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更加深入基层,强化针对性,突出常态化。

         (二)加强水利监管执法。根据省、市部署继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划转执法事项。进一步明晰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强水事监管,全面落实各项水事监管职责,提高监管广度和深度。

         (三)规范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局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四)健全水法制建设。颁布实施《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