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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布2024年第1号总河长令
发布日期:2024-07-03 10:22:19 阅读次数:: 来源:市河长办

    关于加强河湖水生态水环境排查整治的令

    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安全新问题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持续强化河湖空间管控,推进我市河湖水生态水环境排查整治工作,着力构建安全河湖、幸福河湖、生命河湖。

        一、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问题清单。各地总河长要强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治水工作部门责任清单,全面开展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各级河湖长要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媒体曝光等途径披露的各类问题深入分析,举一反三,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污水漏排、偷排、直排等问题的溯源,河湖库非法侵占水域岸线,在河道内筑坝拦汊、填堵河道,违规建设水面光伏,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四乱”问题排查工作。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问题主动发现率。同时要广泛接受媒体监督、群众举报,不断完善问题清单。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问题整改。各级河湖长要对集中排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明确整改主体、整改时限。对能够马上解决的问题迅速整治到位;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制定细化“一点一策”整治方案,明确分阶段时间节点,确保问题整治工作稳步推进,落实见效。各级河长制联系单位要当好本级河湖长的参谋助手,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协助本级河湖长统筹协调、管控问题,确保责任水域问题发现整改及时到位不反弹。相关问题整治进展情况每季度报告本级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制机构。

    三、加大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河湖长要加强在协调解决难点、痛点问题上下功夫,推动排查整治任务落实、落地。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同类问题反复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地河长制机构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到位、问题整治进展缓慢的,及时对有关河湖长、责任部门进行提醒,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各地组织、纪检部门也要及时参与,倒查有关河湖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依照《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进行相应处分。


    附件:宁波市总河长令2024年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