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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 来源:市水利局
  • 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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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等文件精神,经与市发改委、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协商一致,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水建安〔2022〕11号)《关于调整<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技术指标的通知》(甬水建安〔2024〕12号)2个规范性文件。

    为保障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文件有效期截至2026年5月31日,2026年6月1日起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将统一依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25〕34号)等省级规定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