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亮点六、各类禁止行为更为具体

            【所有河道内的禁止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二)利用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清淤疏浚等活动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
            (三)侵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水工程以及护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工程监测、通讯照明、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
            (四)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五)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域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影响河道功能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景观河道内的禁止行为】,除禁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外,并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
            【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行为】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非法捕捞行为】河道水域内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捕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道禁渔区、禁渔期,向社会公布。在河道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