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亮点一、河道管理职责更为清晰

            【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河道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完善行洪、排涝、治污、供水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规范化管理体系,实现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保障河道管理所需经费。
            【主管机关】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河长】本市河道按照规定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履行职责,巡查、监督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情况,督促、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